【廣告】
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能以受益人未要求
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能以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作為不承險責任的抗辯。一般來說,人身保險是定額給付保險。保險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受益人對第三人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對保險人也享有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受益人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對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權利并不沖突,可以同時并存,受益人可以同時請求第三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投保人應向保險公司了解需要準備的單證
投保人應時間報案 所有保險產品的索賠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投保人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就是要在時間與保險公司及時建立聯系,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壽險公司并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當被保險人發(fā)生疾病、傷亡等保險事故時,一定要立即通知壽險公司,否則保戶有可能要承擔因遲緩通知而致使壽險公司增加的調查費用。而被保險人達到領取保險金的年齡時,保戶為了自身利益,當然也應及時向壽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而意外險的投保人發(fā)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后,投保人本人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或者委托相關人士與保險公司建立聯系,在3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投保人應向保險公司了解需要準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
發(fā)生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發(fā)生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準備理賠需要的各項單證,《保險法》第22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自己所能提供的、能夠證明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保險公司收到理賠材料,應當及時核定、支付賠償金,對于保險公司拒賠的,也應當在核定后3日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受益人,說明拒絕的事實和理由。
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fā)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fā)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fā)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fā)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fā)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