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此外,雖然律師屬于專門法律技藝的掌握者,能夠洞察案件走向以及法官的通常規(guī)則及心理,具有對案件更深的法律把握,可是,在一些情況下,被告人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律師僅以法律眼光框定之法律利益。被告人利益亦是一種權衡各種因素而得出的結果,而且被告人是案件裁決結果的真正承擔者,一般能知悉自己的行為及結果的關系。如果其愿意為自己的選擇而承擔相應的后果,這也是其自由意志的結果,辯護律師也并不一定要強行獨立辯護。
“僅就對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斷來說,辯護律師是有優(yōu)勢的。然而,問題并非如此簡單。任何的法律決定,除了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外,還可能伴隨著一定的經(jīng)濟、社會、心理和道德后果。事實上,絕大部分決定都涉及到對相關后果的權衡。每個人的價值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相關價值的重要性排序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也是很難探知的(即便通過嫻熟的詢問也很難獲知)。由此,對于相關后果的權衡,被告人是有優(yōu)勢的?!?
然而,對于被告人利益的標準到底如何衡量可能會發(fā)生爭議,因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刑事法、律師法等相關立法建立刑辯律師無效辯護及民事責任賠償制度。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利益因律師或者不當獨立辯護受到損害,可以向提出無效辯護申請,亦可以要求民事責任賠償。在衡量事實與各方證據(jù)后,由法官裁量律師獨立辯護是否屬于無效辯護及是否實質(zhì)性地侵害了被告人利益而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邏輯和文義上看,量刑辯護是以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被告人構成不持異議的前提下,說服作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裁判結論的辯護活動。
或者說量刑辯護是指辯護律師通過提出本方的量刑證據(jù),對公訴方的量刑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和辯論,逐一論證各項量刑情節(jié)對量刑裁決的影響,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辯護意見。這是典型意義上或者狹義上的量刑辯護。
對于司法實踐中那些不存在無罪辯護空間的案件,辯護律師有時會選擇“重罪改輕罪的辯護”,即在否定公訴方指控的較重罪名的前提下,說服判定被告人構成另一較輕的罪名。這種“重罪改輕罪的辯護”屬于廣義上的量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