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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4-11 10:09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qū)別

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是指賣方(供應商)申請由保理商(銀行)購買其與買方(采購商)因商品賒銷產生的應款,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保理銀行要求下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款的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權的與無追索權的保理兩種。 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采購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后可能發(fā)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銀行)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yè)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qū)別在于:前者在融資時,應款對應的債權已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后者債權并未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只有在銀行實現(xiàn)質押權時,才有可能受讓應款對應的債權。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guī)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shù)慕洜I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該條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兩類限制競爭的行為:行政性強制經營行為與區(qū)行為。 行政性強制經營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干涉,強制經營者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損害了法律保護的市場競爭秩序。 地區(qū)行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行政為后盾,無法律依據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間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人為地分割市場,影響全國性市場經濟體系結構的統(tǒng)一和完善,必須予以禁止。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xiàn)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可發(fā)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責任等之間的競合,也可發(fā)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在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xiàn)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競合。 對于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 (1)一般規(guī)則。對于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被追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應適當考慮折抵。 (2)實踐做法。①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也有所不同。②根據我國合同法22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fā)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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