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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專利申請到公開品牌企業(yè)“本信息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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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7-19 12:09  






2018年7月2日北京知產(chǎn)報道:受理袁弓夷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合稱小米公司)侵的犯3GPP標準必要專利一案。

涉案專利為我國第ZL00800381.5號專利,名稱為“公用分組信道”,原專利權人為設立在美國新澤西州的金橋技術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8日涉案專利轉讓至本案原告袁弓夷。

原告訴稱,涉案專利可應用于WCDMA、TD-SCMDA、HSPA和LTE技術,涉及多項3GPP標準。原告發(fā)現(xiàn),小米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在國內生產(chǎn)銷售的小米5X、小米Max2、小米Note3等12種小米系列手機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原告認為,小米公司在對上述系列手機產(chǎn)品進行設計研發(fā)、測試、出廠檢測等過程中,必然實施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據(jù)此,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00萬元及相應合理支出?,F(xiàn)在很多機構都有“包裹授權”和“沒有錢申請專利”的宣傳,發(fā)明者必須保持警惕。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關于涉案專利,蘋果公司于2018年07月11日向國家的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7、15-29、37-46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14以及23-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但是,未經(jīng)過該程序的專利存在一定風險,即該專利最終可以獲得授權。

2019年5月22日國家的知識產(chǎn)權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發(fā)文:宣告00800381.5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審批程序以專利法為依據(jù),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驗收,初審,出版,實際審查和授權五個階段。本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未經(jīng)審批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三個階段的驗收,初審和授權。主動修改和更正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更正也是申請人可根據(jù)需要選擇的程序。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僅允許在申請日起兩個月內修改;發(fā)明專利申請僅在提交實質審查請求并收到專利局發(fā)布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時才允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有時,盡管將所有權授予承包商,但國仍然保留為國防目的免費使用權。專利申請文件在發(fā)布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了積極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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