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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0-30 10:19  






交通設施指的是交通運輸中,必要的工具(包括車輛、船舶、飛機) 、機械設備、場地、線路、通信設備、信號標志、房屋 (包括車站、倉庫、候車場地、售票場地) 等。市面上主要的交通路錐如下:移動路樁、固定路樁、三角警示錐、蘑菇桶、防風黑黃路錐、伸縮路錐、塑料交通路錐、提環(huán)塑料交通路錐、橡膠反光路錐、方錐套、錐套、H70反光橡膠錐、H70普通反光橡膠、普通橡膠錐、樹脂方錐、全反光橡膠錐、橡膠錐等。我國目前交通運輸比較落后,為了支持交通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現行建筑稅規(guī)定,對交通設施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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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設施

中國軌道交通設施在建設初期主要依靠進口,價格昂貴,地方財力難以承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規(guī)模的擴大。3,EVA,要比橡膠和塑料的耐候性強(-60攝氏度低溫和80攝氏度高溫),環(huán)保和柔韌性好。自從實施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政策以來,中國城軌車輛國產化成績斐然,國產城軌車輛不斷涌現,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顯著增強。當前全國各地紛紛掀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高潮,國產軌道交通設備的市場需求大幅提升,廣闊的市場空間將有力拉動中國軌道交通設備制造業(yè)的長足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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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交通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的,因為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交通設施分類根據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經廢棄的交通設施,不應定本罪。破壞交通設備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炸毀鐵軌、橋梁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我們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考察某種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一是從破壞的方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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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路錐又稱路障用于放置在道路中間、危險地區(qū)和道路施工地段等,設在需要臨時分隔車流,引導交通,指引車輛繞過危險路段,保護施工現場設施和人員等場所周圍或其它適當地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適用本法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

一百一十九條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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