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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基礎、承臺、筏板、基礎梁、地下室底板以下墻柱的試塊留置應遵循如下原則:
1)每次澆筑均應留置試塊。
2)試塊留置數量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4—2015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每次澆筑的混凝土方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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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結構實體檢測的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符合下列要求:
a、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jiān)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b、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
c、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
d、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拆模后,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的養(yǎng)護方法。(應裝入有明顯標識的鋼筋籠內予以保護)
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測評定標準》GBJ107的規(guī)定確定后,乘折算系數1.10取用。
當驗收批的各組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到達等效養(yǎng)護齡期時,其分別進行檢測的結果滿足以下規(guī)定時,則該驗收批實體檢測的砼強度判為合格。
建筑結構施工質量檢測的內容不僅因建筑結構體系不同(混凝土結構, 鋼結構、砌體結構等),而且還因結構施工質量缺陷特征的不同而導致所要進行檢測的內容與項目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檢測內容應根據檢測的目的和委托的和委托方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