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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受理處及代辦處收到專利申請后,應當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
專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根據(jù)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門收到日,以記載受理部門收到該申請文件的日期。
(2)核實文件數(shù)量:清點全部文件數(shù)量,核對請求書上注明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稱與數(shù)量,并記錄核實情況。對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還應當核實是否提交了包含相應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盤或者軟盤等。
(3)確定申請日:向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通過郵局郵寄遞交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為申請日;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并將信封存檔。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收到日為申請日。郵寄或者遞交到專利局非受理部門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其郵寄日或者遞交日不具有確定申請日的效力,如果該專利申請被轉送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以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分案申請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并在請求書上記載分案申請遞交日。
(4)給出申請?zhí)枺喊凑諏@暾埖念悇e和專利申請的先后順序給出相應的專利申請?zhí)?,號條貼在請求書和案卷夾上。
(5)記錄郵件掛i號號碼:通過郵局掛i號郵寄遞交的專利申請,在請求書上記錄郵寄該文件的掛i號號碼。
(6) 審查費用減緩請求書:根據(jù)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對與專利申請同時提交的費用減緩請求書進行審查,作出費用減緩審批決定,并在請求書上注明相應標記。
(7) 采集與核實數(shù)據(jù):依據(jù)請求書中的內容,采集并核實數(shù)據(jù),打印出數(shù)據(jù)校對單,對錯錄數(shù)據(jù)進行更正。
(8) 發(fā)出通知書:作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至少應當寫明申請?zhí)?、申請日、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和文件核實情況,加蓋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印i章,并有審查員的署名和發(fā)文日期。
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應當寫明申請人應當繳納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在申請時應當繳納的其他費用,以及繳費期限;同時寫明繳納費用須知。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應當包括費用減緩比例、應繳納的金額和繳費的期限以及相關的繳費須知。
(9) 掃描文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的文件應當進行掃描,并存入數(shù)據(jù)庫。電子掃描的內容包括申請時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專利局發(fā)出的各種通知書(如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的電子數(shù)據(jù),也應當保存在數(shù)據(jù)庫中。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the system Of form examination for patent) 又稱“不審查制度”或者“登記制度”。指只對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fā)明的專利性的制度。這是一種古老的審查制度。在專利制度初期,發(fā)明是個別現(xiàn)象,申請專利和授予專利證書的量不大,專利主管機關缺乏系統(tǒng)的資料,不具備在授予專利證書前確定一項發(fā)明的專利性的能力。
??所以,各國都采用這種制度。這種制度的手續(xù)簡便,申請人只需向專利主管機關遞交一份申請書,繳納專利費即可。專利主管機關只審查專利申請案的手續(xù)是否完備、文件是否齊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專利申請即可被批準,專利權即可被授予。這種制度的優(yōu)點是:申請案審批迅速、及時、費用少,由于公布早,科技情報得以及時傳播。
??缺點是:由于未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專利質量低,保護范圍不明確,第三人難以確定其權利的有效性,在專利權人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時易敗訴。登記國也不了解申請案的技術價值,難于學習、借鑒。
??法國在1978年前一直沿用此種制度。目前比利時、希臘、意大利、瑞士、阿爾及利亞、伊拉克、突尼斯、埃及、烏拉圭、摩洛哥及非洲馬爾加什聯(lián)盟等仍采用此制度。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采用形式審查制度。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要求優(yōu)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之一。
申請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將優(yōu)先權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由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在先申請具有多個申請人,且在后申請具有多個與之不同的申請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所有申請人的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優(yōu)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不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通知書。
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全部內容或者部分內容屬于上述幾個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請人提交下列或者類似申請: “一種吸i毒工具”、“一種du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審查員應當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刪除相應部分。申請人陳述的理由不足以說明該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范圍或者無充分理由而又拒絕刪除相應部分的,應當作出駁回決定。申請人按照審查員意見刪除相應部分,為使上下文內容達到文字上的連貫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