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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的一般流程
執(zhí)行的一般流程 1. 在執(zhí)行時,應持有效的《證》,并應向留人出示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由執(zhí)行。執(zhí)行時,應持縣級以上簽發(fā)的《證》,向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責令留人在證上簽名或蓋章。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時不出示證,或再補辦,都是的。 2.一般情況下,應當在24小時內把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依據新《法》第85條的規(guī)定,決定的機關在后,除有礙或無法通知者外,應在24小時內制作《通知書》,寫明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并送達嫌疑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 應當在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依據新《法》第86條的規(guī)定,對于留的人,應當在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fā)現(xiàn)不應當留的,簽發(fā)《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fā)給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若留人被批準逮捕,則應依據《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判。若后被無罪釋放,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解散后,未清即注銷公司
解散后,未清即注銷公司
(1)公司解散應當經過依法清完畢之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沒有經過清就注銷登記的,導致公司無法清的,債權人主張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法應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經依法清就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都應作為清財產,不受訟時效、出資期限的限制。
離婚時如何防止一方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述第2項,第3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是外文的,當事人律師咨詢應當同時提交有正規(guī)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翻譯文本。
離婚時如何防止一方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款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企圖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