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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銷毀
保存期限 已結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權結案(視為撤回、撤回和駁回等) 的案卷和授權后結案(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主動放棄專利權、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專利權期限屆滿和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等) 的案卷兩種。未授權結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為三年;授權后結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為五年。保存期限自結案日起算。有分案申請的原申請的案卷的保存期從最后結案的分案的結案日起算。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保存期限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算。銷毀前通過計算機作出案卷銷毀清冊,該清冊記載被銷毀的案卷的案卷號、基本著錄項目、銷毀日期。清冊經(jīng)主管局長簽署同意銷毀后,由主管案卷部門實施銷毀工作。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
5.2.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1) 個人因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個人因填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聲明及本人的身份i證明文件。
(3) 企業(yè)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 機關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簽發(fā)的證明文件。
(6) 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7)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參照以上各項規(guī)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8)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聲明。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中國沒有經(jīng)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jù)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qū)。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注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1) 項或者第(二) 項的規(guī)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yè)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jīng)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i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jīng)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xié)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 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jīng)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 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xié)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xié)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qū)。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 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