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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yè)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船員的一般權利與一般義務(一)一般權利:1、取得工資報酬權2、病殘補助金請求權3、受遣返權4、休假權5、獲得保險的權利(二)一般義務:1、忠于職守、服從指揮2、不得隨船私運貨物,不得攜帶
第十五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應當載明培訓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準予開展的船員培訓項目、培訓地點、有效期、培訓規(guī)模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六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
增加培訓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船員培訓許可證》實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船員培訓許可證》發(fā)證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間對培訓機構開展中期核查。
第三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情況開展隨機抽查,但對經評估確認質量體系運行、培訓質量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培訓機構,可以降低隨機抽查比例。抽查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教學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
?。ㄈ┡嘤栐O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
?。ㄋ模┡嘤栆?guī)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
?。ㄎ澹W員的出勤情況。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證件。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培訓機構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培訓機構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并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