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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是指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權轉讓合同取得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實施許可合同。
包括申請權轉讓!
申請?zhí)峤缓蠡驒嗍谟韬?,申請人或權人可以對申請或的申請人地址,發(fā)明人姓名,聯(lián)系人姓名、地址、聯(lián)系電話,代理機構名稱、地址,代理人姓名、電話等著錄事項進行變更,申請人或權人也可以將其申請權或權進行轉移,即變更申請人姓名。的變更/轉讓,需要到國家1知識產權局辦理,依據(jù)不同情況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及不同種類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變更手續(xù)錯誤,審查員將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變更/轉讓失??;如果變更手續(xù)正確,審查員將發(fā)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完成變更/轉讓。4.申請人可自申請日起4個月左右或優(yōu)先權日起16個月左右獲得一份檢索報告。
日本制度簡介
日本包括發(fā)明(稱作特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日本發(fā)明是指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shù)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發(fā)明的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醫(yī)1藥品和農1藥發(fā)明有效期可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日本實用新型專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征改進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guī)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guī)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實用新型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后6個月可授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如果同為產品技術,則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發(fā)明還是申請實用新型。日本外觀設計是指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自注冊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請語言只有日語。
日本制度歷史概況
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制度。近年來,日本對日本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采用了實用新型申請無審查登記制度,即不再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權權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為6年(1994年1月1日實施)。知識產權代理是指代理當事人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行為,立知識產權代理,主要包括國內外專利代理和商標代理,還包括版權登記代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代理等其他知識產權類別的代理行為。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權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后異議,縮短了審批和授權的時間。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改法對收費作了新規(guī)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現(xiàn)金。
美國聯(lián)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宗旨為中國各大中小型企業(yè),獨立發(fā)明人,提供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深圳代表處的成立是為了使發(fā)明人與美國知識權產權代理機構之間,能更方便、快捷地聯(lián)絡與接洽,是面向中國的一個窗口。
外觀申請應提交哪些視圖?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yè)品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須富有美感;必須是適于工業(yè)上的應用。
1立體產品的視圖要求
就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六個面的,應當提交六面正投影視圖;產品設計要點僅涉及一個或幾個面的,應當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和立體圖,并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省略視圖的原因。
2平面產品的視圖要求
就平面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一個面的,可以僅提交該面正投影視圖;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兩個面的,應當提交兩面正投影視圖。
3其他視圖要求
必要時,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展開圖、剖視圖、剖面圖、放大圖以及變化狀態(tài)圖。
此外,可以提交參考圖,參考圖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對于簡要說明中聲明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申請,圖片的顏色應當著色牢固、不易褪色。
法律依據(jù)
① 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②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