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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傘飛行條例
每次飛行前必須檢查,動力傘飛行,當感到任何有可能影響安全的疑慮時,就不要飛行。
任何不利氣象條件下不要飛行;風速超過6.7m/s不要飛行;側風超過20度、4.4m/s不要飛行。
飛行是必須戴頭盔和目鏡。
要特別注意保護長發(fā),避免衣服和身體接觸螺旋槳、滑輪和操縱繩。
起飛是緩緩加大油門,機體開始運動,當傘充氣并升到頭頂正確位置后,加大油門
著陸時側風不要超過20度,如有情況復飛。
不要同時蹬兩個腳操縱棒,不要頻繁操縱。
在飛行高度低于30米時做機動飛行要注意保持高度,適當加大功率,以免降低高度
不要在如果發(fā)動機突然停車時不能安全著陸的空域飛行
不要在危險地區(qū),如高壓線、樹林和建筑物等上空飛行,不要試圖穿過障礙物。
起飛和著陸應正對風。如不可避免地要順風著陸,風速必須小于3.5m/s。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五章 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 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凈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 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凈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二十條 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qū)域內(nèi)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云霧,水平能見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條 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qū),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于障礙物60米以上。
動力傘:動力傘,也稱動力滑翔傘,是飛行傘的一種,全稱動力滑翔傘,是個人休閑的一種,70年代起源于歐洲,80年代末傳入我國。主要由滑翔傘與發(fā)動機兩大部分組成,世界的極限運動之一。
動力傘飛行是一項集技能、體能、智能于一體的時尚體育運動,同時也是一項勇敢者的運動。動力傘飛行所使用的器材是至今為止,人類可控飛行容易掌握的有動力載人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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