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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的意義是什么?
公務員考試的意義是為有志于從事政府工作的青年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競爭的機會,促進社會層級之間的合理流動。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什么從屬關系,考生根據(jù)自己要報考的政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對自己有意愿報考的職位,可以先查詢這幾個職位
了解歷年職位信息:對自己有意愿報考的職位,可以先查詢這幾個職位往年信息,如往年報考人數(shù)、1低進面分數(shù)線是多少等等。如果查完覺得以自己當前的水平可以一試的話,那就可以選擇報考。在職公務員以及在編參公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自201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開始明確,在職的公務員和在編的參公事業(yè)單位人員是不可以報考國家公務員考試的如果往年分數(shù)線都跟自己差距太大那就慎重考慮一下。也不要光盯著一個職位,建議可以多選幾個作為參考,多方面選擇。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公務員考試
國考全稱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公務員考試,一般由國家公務員局統(tǒng)一組織實施。省公務員考試是由各省省1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統(tǒng)一組織實施的地方性公務員考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知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1罪受過處罰的;曾被開除的;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guī)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對此,國外公務員法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
公務員考試需要什么條件?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該職位要求的特殊條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1法類等類別。參加公務員考試是很多考生走上之路的選擇之一,而省考和國考是比較為大家所熟知的,培訓機構也是有很多的,當然培訓效果也是參次不齊。